作者 余彩鳳 2012.09.23
生平第一次聽到說要為將來的另一半禱告,是在初信主那年參加青年夏令營時。輔導說,要求主預備我,也預備他,時候到了上帝會將我倆帶來面對面。那時我只有17歲,開始很認真的為我的另一半禱告。沒多久,上帝給我一個夢,夢中我帶著一個高大的男人去面見父母,我無法看見他的頭,因為我的頭只搆到他肩膀。
之後曾與數位弟兄交往,結果都慘兮兮!不是對方不好,我相信我的眼光不錯,所交往的弟兄都非常敬畏主,無奈卻是個性不和。感謝主!都不合祂旨意,就這樣磋跎了20年。等候的歲月實在難過,眼看朋友一個個結婚生子,我仍是單身女郎。
媽媽就這兩個女兒,小女兒先結婚了,大女兒好像不著急。誰說不著急呢?就是沒對象嘛!媽媽託好友介紹也沒著落,她不信主,常說:「妳的上帝怎麼那麼慢?」慢工出細活,我這個人還有得磨呢!
讀神學院時,一宣教師曾分享說,她老公符合她所列的 21項條件,讓我好生羨慕,也如法炮製的列出條件,要向上帝「訂造」一個理想老公。我大概只列了十項,後來那張紙條弄丟了,也就不了了之。也曾想過「單身事奉」,神學院舍監陳教士每聽到有姐妹說要考慮單身,就會召見面談,循循善誘,確定真是出於上帝。她自己17歲清楚上帝呼召她一生單身事奉,她的堅心依靠主,使她在艱難道路上仍能喜樂十足。她一生為主鞠躬盡瘁,93歲終蒙主寵召。與陳教士一席談之後,我很確定自己沒有單身的呼召,進而盼望趕快走上地毯的那一端,但我的夢中情人在哪裡呀?
給未婚的妳
記不得是哪一年,在某雜誌上看到一篇百合翻譯的文章「給未婚的妳」,文中指出:「單身是短期或一生的學習、發現、成長和給予的過程。」
作者藉由哥林多前書七章保羅講述之單身生活原則,尤其17-24節,說到我們應該照上帝所召各人的去行。她認為這是指一個單身的人,不當急切尋求結婚對象,上帝喜歡我們在祂所安排的環境中安分守己,並且相信祂會照祂的時間帶來那個人。
25-35節強調,單身的人比結婚的人有更多時間,較少憂慮,沒有分心的事。單身生活並非壓抑、被棄或二流生活,乃是奉獻給主,自由的服事。單身是上帝的恩賜,是祂所揀選的,祂必定供應我們的需要,解決我們的問題,從陳教士一生,我看見此明證。主所賜的任何恩典都帶著全備的供應,單身自然也不例外。作者指出她從這段經文得到一個結論:「我不會結婚,除非我和我丈夫的生命加起來對神的國度更有意義,或是在服事和改變性格的果效上,大大超過我們兩個人單身時的生命。」
不是她對結婚沒有興趣,而是上帝先叫她過某一種生活方式,可能是暫時的,但當她結婚的那一刻來臨時,她發覺在她生命中有些需要只能由愛她的男人來滿足。她為這兩種生活方式,滿心歡喜的感謝主。文章最後提出多項建議,其中兩項影響我至深:
1. 創造一個舒適的家,不論單身或已婚,妳的家都能成為別人的庇護所。
2. 把單身生活視為一項投資:妳所花費的時間和精神、學習培養的技藝,不論至終是結婚或單身,對人、對妳都有莫大的益處。
上帝絕不失信
26歲從神學院畢業後在教會服事,作過主日學老師、青少年團契輔導、帶過婦女會、作過宣教師秘書,牧師助理、基督徒戲劇團演員。12年之間不是沒有約會對象,而是上帝中意的那個人沒有出現。雖然有時試探來臨,聖靈及時攔阻,那一段時期單身的寂寞心情誰能了解?再者,我覺得約會太麻煩了,所以只要有弟兄表白,我就禱告:「主啊!如果這個人是你為我預備將來的丈夫,我願意順服你與他交往;如果不是,就連開始都不要!」
我不能說那段感情空白的歲月中,一切都花好月圓。有時寂寞難耐,難免會鑽牛角尖,然而,主保守我的心思意念,祂的話語是我隨時的幫助,當我願意謙卑下來,緊緊抓住祂,困難也就不那麼難了!主也惠賜單身朋友彼此勉勵,互相代禱;已婚朋友接待我如家人,一起下廚聚餐享受美食。我的家變成青少年愛逗留聊天的地方;英語班的祖母媽媽們愛抓著我講她們的生平事蹟,因為我可能是她們唯一的聽眾。以前挺怕話多的人,總是避之若浼,這些祖母媽媽們卻是上帝最甜美的天使,帶給我莫大的祝福。還有,我從媽媽那兒學得的一手按摩技藝,可也為不少人解除肢體疼痛呢!
我的單身生活因著父神的恩典,使我滿足、快樂又獨立。當我結婚的那一天來臨時,帶著感恩的心,我深知這是我生命的另一個階段,我的主仍要牽著我的手繼續往前行。
曾有朋友好意要給我介紹弟兄,叫我去偷相一下,我看了之後,告訴她我的夢,她說我不應該把那種夢當真。是上帝給我的夢,豈能不當真?上帝絕不失信!我的先生正如我17歲時的夢中人一般高大,我的頭只搆到他肩膀。後來,上帝又給了我一個夢來印證我的第一個夢,是祂把我倆從地球的兩端帶來面對面,結為一體。
四月初是我們結婚17週年慶,特藉此向我們至高的神獻上感謝!我的單身生活使我擁有更多東西可以獻給我的丈夫,並且在福音工場上一起同工、互相扶持,且成為別人的祝福,真正是最划算的投資!為這兩者──單身或結婚──我都衷心獻上感謝!
「當將你的事交託耶和華、並倚靠祂、祂就必成全。」(詩篇三十七5)